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布十大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2023年4月28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陈某某提供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未能在全国特定种类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作业人员信息。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于2023年3月份应聘到浙江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接受专门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未参加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于2023年4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一本伪造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该证在浙江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叉车作业。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其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5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3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溪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台“燃气蒸汽发生器”未经检验,其中2台“燃气蒸汽发生器”在正常使用,4台处于停用状态,压力表指示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0.6MPa,配套使用的分气缸压力表指示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0.7MPa,经实测,上述设备的实际水容积为955.15L,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相关设备的作业人员未取得锅炉相关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罚款120000元。
典型案例三: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简易升降机案
2023年4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设备内外未发现相关的登记证明及检验合格凭证,当事人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生产许可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进行查封。经查证认定,该特种设备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同时设备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完成整改,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2023年2月21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从2020年3月开始销售特种设备(叉车),当事人仅提供了部分“A35”型号叉车购进记录,未能提供叉车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特种设备(叉车)未建立相关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建立特种设备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五: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3年4月19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店15台电梯由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维保,现场检查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4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处以罚款75000元。
2023年4月,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在用锅炉未经检验。当事人曾于2021年12月30日为涉案锅炉申报了停用,停用期间对该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启用。4月22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停用设备排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该台已报停用的锅炉,经查实,该停用锅炉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四十条第三款,属于使用未经检验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2023年4月22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浦江县某钢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台正在使用的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场内装卸,该两台车辆分别于2018年6月和2022年10月购入,以上两台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当事人购置两台叉车设备后,未经检验即投入日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4月2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义乌市赤岸镇某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台蒸汽分汽缸及与其相连的4条蒸汽管道未经检验,设备规格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参数。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在用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及有效期内的设备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2月20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某小区对外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寓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侯某将房子出租给金华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侯某承担电梯年检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责任。2022年5月,金华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公寓对外经营。当事人侯某未对该电梯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将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用于出租房屋的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案例十: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2023年1月9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2023年5月25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员工杨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进行叉车作业。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5000元。(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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