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特定种类设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接着使用。根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注销手续,登记机关能够使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定种类设备。经我局核查,(详见附件),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注销手续。现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
各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定种类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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