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作的管理,确保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抓装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 从事建设工程共事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任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厅、局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专用的、特大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具体的塔机装拆作业单位应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塔机装拆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颁发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照审批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承接业务。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可以从事塔机的装拆业务。对装拆超过核定范围的塔机,应事先向业务相当等级的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装拆。对于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塔机装拆业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第五条 塔机装拆《许可证》 分为三段:一级、二级、三级(其等级标准和经营事物的规模见附件一)。
申请《许可证》的塔机装拆单位,首先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省级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和申请专业工程专用塔机装拆的单位直接向有关厅、局申请。一、二级《许可证》 经各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省级颁发;三级《许可证》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审批颁发,报省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经有塔机装拆经历的单位申请《许可证》 ,按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向相应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核发《许可证》。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厂家、施工公司以外申请资质的,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组织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塔机装拆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八条 新设立的塔机装拆单位, 到《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第七条㈠、㈡、㈢、㈣、㈦项规定的资料。其等级为规定三级,一年内承接业务的质量全部符合规定标准,未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单位申请,经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三级。
第九条 塔机装拆单位《许可证》 实行年检制度,每年7月至9月为年检期,被年检的单位除应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许可证》、《许可证》作用情况和当年承接业务情况等材料。按审批权限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组织年检。
等级条件全部符合相应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安装拆卸过程中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事故,为“合格”,其他的为“不合格”。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装拆等级一级或吊销其《许可证》。
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一条 除年检外, 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装拆单位《许可证》的管理,检查不合格的或在装拆过程中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装拆等级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二条《许可证》自核已之日起,有效期四年。《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塔机装拆单位承接业务需要,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装拆单位理应当按规定使用《许可证》,不得出借、聘用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装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装拆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换发,审核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核发;到期不申请审核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发生变更半数以上实施工程人员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由原颁发部门对《许可证》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和备案。
第十五条 装拆单位因破产、 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交回《许可证》,由原颁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省、市进浙装拆塔机的单位,必须 持有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机装拆《许可证》,报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并按照本规定承接相应的业务。无塔机装拆《许可证》的,按本规定执行,向业务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塔机的装拆必须先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商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并批准的装拆工艺和方案。每台塔机装拆配备不员不少于10名操作人员(包括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
第十八条 塔机安装之前,对已完成的塔机基础、路基、轨道和附墙等隐蔽工程的项目,装拆单位应会同有实施工程单位共同检查,装拆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铁,才可以进行塔机安装。
第十九条 塔机装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芮责任制与目标考核制度、装拆检测验收制度、装拆前零部件检查和塔机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制度、塔机保养维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度、抓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塔机装拆单位一定要制定装拆作业中各工程的担任规程,明确现场机修工、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作业人员的职责。
装拆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其培训发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塔机安装好后一定要进行试运转, 经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确认各项技术资料指标达到和各保障装置齐全有效后,挂验收合格牌使用。验收中的检测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塔机安装或拆卸后, 装拆单位及及时做好有关安装或拆卸全过程的装拆工艺、方案、设备配置等资料的记录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塔机装拆负责现场管理; 塔机装拆单位对装拆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塔机日常维修、保养的责任和要求。使用单位和塔机装拆单位一定要在合同中或以局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塔机大修后或发生意外事故修复后, 应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测试和验收检测。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塔机进行仔细的检测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从事塔机装拆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塔机安装拆卸前一周,装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装拆。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塔机装拆过程监管工作,对于装拆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权予以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六条 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发现违反规定或依靠检验测试的数据、资料、结论的,认定机构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到取消其检测资格。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解释。
①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装拆经历,装拆过80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②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装拆工作3年以上的建筑机构、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为建筑机构类高级工程师;
③具有直接参加装拆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所有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⑦近两年内在塔式起竽机装拆过程中没发生过四(含四级)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①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装拆经历,装拆过800KN.M以下,630KM.N以上塔式起重,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②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装拆工作2年以上的建筑机构、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为建筑机构类高级工程师;
③具有直接参加装拆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并配备相应的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所有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⑦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装拆过程中没发生过四(含四级)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业务范围:可承接800KM.N以下(含800KM.N)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任务
①具有1年以上塔式起重机装拆经历,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4台次(含4台次);
②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装拆工作1年以上的建筑机构、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为建筑机构类高级工程师;
③具有直接参加装拆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并配备相应的司机、指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所有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⑦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装拆过程中没发生过四(含四级)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业务范围:可承接630KM.N以下(含630KM.N)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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