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落实出租设备相关管理责任,起重机维修、保养不到位,变幅滑轮组的滑轮有缺口未按时换,使用参数与设备要求不符的变幅钢丝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60000元。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上述6台电梯为期一年的电梯免保合同。至案发,未对4台自动扶梯进行过维护保养且维保记录中未填写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保养电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规定的电梯维保项目进行半月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河南路(原烧碱厂北边大门)的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厂区内有一台正在运输石材的叉车,无法提供现场叉车操作工人的叉车操作员证,也无法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升降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升降机的出厂资料、使用登记及检验合格证明。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查封上述升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升降机,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处罚款60000元。
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35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安排无证操作员进行液化气灌装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上述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投入使用至案发当日一直没有经过检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三门县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罚款35000元。
对台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现场,该公司没办法提供相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合格证书,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并处以罚款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