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逐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全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规范”的原则,在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实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衔接顺畅,有效防范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据介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指对于房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提倡同时委派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较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硬件设备,相应起重设施安装资质,配套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人员,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
根据相关通知,我省“一体化”管理的机械设备条件明确,“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少数技术性能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自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30台。机械应安装操作人员指纹认证或人脸识别设施,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作可追溯。应当具有一定规模配套的维护保养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企业资质和人员条件方面,“一体化”企业应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相应起重设施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按规定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上岗。同时,“一体化”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杜绝“带病”运转。建立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测。
省住建厅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有关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对“一体化”管理我省出台支持政策,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优先实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在招标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逐步在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中限制非“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式。支持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积极采用“一体化”管理模式。引导支持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鼓励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估中对建筑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体化”企业等加分激励。
绿色通道,差别化监管。对“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相关程序要求,优化相关资质、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机制,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我省将把推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作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对推进成效明显的将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中予以激励。
要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开展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统一公示全省试点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名单。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细化落实推行“一体化”管理的激励支持政策,试点企业和项目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日常监管,动态掌握企业和项目“一体化”管理情况,及时上报清出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济南日报 记者: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