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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我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了新的依据。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后,第4件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正式实行。
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分为总则、起重机械制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6条。此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框架内共细化了至少12项内容。
起重机械作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已广泛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同时,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也具有较大危险性。据了解,2006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299起,起重机械事故就有133起,占事故总数的44.5%。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还特别说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